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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8-05-27 修改:2018-05-27 所属分类:新闻中心 访问统计:1931
参与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如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3.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3.4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
3.5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营业执照须具有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符的经营范围;
3.6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备案合格 (须提供审核通过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7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须包含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告知函出具日期须在本公告期内方为有效,由供应商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进行查询,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严禁参与本项目投标;
3.8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须提供本企业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3.9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为全员缴纳的近六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须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或专用章并要求清晰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供应商名称);
3.10 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为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禁参与本项目;
3.11供应商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1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13 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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